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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2026年)

更新说明:本页面已依据应急管理部2026年发布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更新,原页面引用的甲级、乙级资质及旧资金、人员条件已作废,不再作为申请依据。本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事项的机构;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另行制定。

一、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基本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
  •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与安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
  • (三)具有与所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专业能力不低于文件附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 (四)承担单一业务范围时,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至少增加5名符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两类人员合计比例不低于60%
  • (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且均为本单位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业务范围均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
  •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 (七)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评价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 (八)具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和报告的网站。
  • (九)截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 (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域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在注册地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满足上述资质条件。

二、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要求

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职称或者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在本行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在本行业领域工作4年以上。

支撑资质条件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技能,与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由该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在本行业领域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或者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文件所称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包括安全评价师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前取得的职业资格,以及按照人社厅发〔2020〕80号文件要求取得的职业资格。

三、业务范围与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业务范围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煤炭开采业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地质、矿建各1名及以上。
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地质、水工结构各1名及以上。
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机械、电气、采油、储运各1名及以上。
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油气储运2名及以上,设备、仪表、电气、防腐、安全各1名及以上。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化工工艺、化工机械、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各2名及以上。
烟花爆竹制造业和仓储业火炸药(爆炸技术)、机械、电气、安全各1名及以上。
金属冶炼安全、机械、电气、冶金、有色金属各1名及以上。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火炸药(爆炸技术)10名,机械、电气、安全各2名及以上。

备注:从事危险物品港口储存、装卸安全评价的机构,适用“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或“烟花爆竹制造业和仓储业”的业务范围与专业能力配备标准。安全评价专业能力配备标准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资质认可与监管

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认可工作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书面征求本级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涉及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资质认可机关。

国务院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安全评价工作需要明确具体要求。本资质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官方依据: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PDF原文。本页为便于阅读所作的整理,办理资质认可时请以官方文件及资质认可机关的最新要求为准。